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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014-03-17 09:27:59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GB 309693代替GB 309682 GB 1133989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9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9-07批准
    1994-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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