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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个人防护与监测
2014-01-07 09:33:52 来源:一、个人防护
1.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根据1997年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必须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加以控制,以使其不超过下列限值:
(1)连续5年以上年平均有效剂量20 mSv。
(2)任何单一年份内有效剂量50 mSv。
(3)1年中眼晶体所受的当量剂量150 mSv。
(4)1年中四肢或皮肤所受当量剂量500 mSv。
2.防护原则
(1)内照射防护原则:采取各种措施,切断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各条途径(包括经呼吸道、经口、经体表、经伤口),尽可能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一切机会。
(2)外照射防护原则:减少接触放射源的时间,增大与放射源的距离,设置防护屏蔽。
3.防护措施
(1)对α射线的防护:α射线穿透能力极弱,一般不需要特殊的外照射防护,但α射线的传能线密度很高,一旦进入人体,便会在局部造成损伤,因此,要极力避免α衰变核素进入体内。
(2)对β射线的防护:β射线与物质相互作用,依据其能量、作用物质的原子序数的不同而出现电离激发、轫致辐射、散射等形式。屏蔽射线首选原子序数较低的材料,如塑料、有机玻璃等。
(3)对γ射线的防护:γ射线的穿透能力很强,外照射危害很大,通常以铅、混凝土等材料进行屏蔽防护,具体的屏蔽厚度须经过专门的计算方可确定。
4.放射性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
凡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2)遵守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3)掌握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
5.健康管理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GB1638-1996)进行检查和评价,检查工作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同时,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健康档案保存时间为脱离放射工作后20年。
(1)就业前的健康检查:为避免不满18周岁的人员和有放射禁忌证或不适应证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岗位,为健康管理、放射管理及远期效应评价提供客观依据,凡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和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临时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也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GB1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就业前医学检查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必须全面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查并详细记录,作为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为就业后定期或意外事故照射等进行的检查作对比参考。
检查内容:按《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健康检查表”所列内容进行检查记录。一般项目包括职业史、病史、婚姻、月经及生育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现患病症状记录、临床内、外、皮肤、眼科等检查,血、尿、便常规及肝功能检查等。特殊检查项目根据需要确定,例如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微核率、免疫学、内分泌学指标等。
(2)就业后的定期健康检查:为检查和评估就业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放射损伤和职业不适应证,对已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①检查内容:按“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健康检查表”所列内容检查,并记录从事放射工作后的情况,如:从事放射线和(或)放射性核素的工种、工龄及剂量;对放射工作的适应情况;从事放射工作后,患过何种疾病及治疗情况;有无受过医疗照射、过量照射、应急照射、事故照射等情况及就业后至本次检查累积受照剂量等。
②检查频度:按国家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1~2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对胸部X线片,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每年1次。对放射工龄长、年龄大的工作人员,应每年拍胸片1次,并进行早期发现癌症的各项检查。
(3)特殊受照人员的健康监护:
①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授乳妇女在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②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好现场医学处理,根据估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
③对从事放射工作,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每2年对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一次。a.放射工龄累积超过20年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是摄入量限值的2倍以上;b.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剂量当量在0.1Sv以上 ;c.1年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在1.0Sv以上;d.确诊的职业性放射病者。
④对疑似放射病人员、离退休放射工作人员或因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人员,除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外,还应做医学随访观察和其他必要的检查。
(4)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①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既往史、放射线及其他理化有害物质接触史、婚姻和生育史、子女健康情况等,均应予以记录。
②目前健康状况良好。
③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黏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等。
④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在正常范围。例如外周血:
男:血红蛋白120~160 g/L,红细胞数(4.0~5.5)×1012/L;
女:血红蛋白110~150 g/L,红细胞数(3.5~5.0)×1012/L;
就业前白细胞总数(4.5~10)×109/L,血小板数(110~300)×109/L;
就业后白细胞总数(4.0~11.0)×109/L,血小板数(90~300)×109/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⑤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
⑥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
⑦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
(5)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条件:就业前后凡存在以下条件(或情况)之一者,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①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例如:活动性肺结核、严重而频繁发作的气管炎和哮喘等);循环系统疾病(例如:严重的消化道出血、反复发作的胃肠功能紊乱、肝脾疾病和溃疡病等);造血系统疾病(例如:白血病、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及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基本要求的第4条中任何一项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严重肾功能异常、精子异常、梅毒及其他性病);内分泌系统疾病(例如: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免疫系统疾病(例如:明显的免疫功能低下及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等);皮肤疾病(例如:传染性的,反复发作的,严重的,大范围的皮肤疾病等)。
②严重的视听障碍(例如:高度近视、严重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病变、色盲、立体感消失、视野缩小等,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③恶性肿瘤,有碍于工作的巨大的复发性良性肿瘤。
④严重的,有碍于工作的残疾,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
⑤手术后而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⑥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病毒性感染等。
6.个人防护及防护用品
(1)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则,遵守实验室制度,熟悉放射性工作的性质。操作放射性前,充分做好准备,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操作者事先应作冷试验,做到技术熟练。放射性操作台表面要光滑,最近距离内备有吸水纸、棉纱布。在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要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在活性区存放个人物品(尤其是食物)及进食。
进入高放射性区或除污染时,应穿易于清洗的橡胶或塑料鞋。带医用乳胶手套,正反面应分清,以防交叉污染。为防止气溶胶或放射性灰尘等经呼吸道吸入体内,操作时应戴口罩。在操作带挥发性放射性时(如131I等),须在通风橱或工作箱内进行。操作液体放射性物质时,应在塑料、不锈钢、玻璃或搪瓷的台面或盘内进行,其内铺吸水纸或草纸。用移液管取放射性液体时严禁口吸操作。操作β射线核素时,应使用原子序数较小的材料(如玻璃、有机玻璃等)制成的防护屏和戴有机玻璃眼镜。操作γ射线放射性核素时,根据其剂量大小在工作人员和放射源之间设置铅砖、铅玻璃等防护屏。
实验室污染易使继续操作放射性工作人员遭受外照射和内照射,而环境污染则可直接使公众受害。防止实验室污染的措施包括:严禁戴橡皮手套接触实验室中一切非污染的地面、台面、开关、把手等,实验室的一切清洁工作都只允许用湿性清洗法,一旦发生污染,立即去污。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是做好废物处理。另外,应严格区分污染用具和清洁用具,防止交叉污染;放射性工作服应用专用洗衣机洗涤;放射性实验室的污染用具不可转移至非放射性实验室中使用。
临床检查中使用的核素绝大多数为γ射线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短,剂量较大,每天重复次数多,且患者注射核素后成为一活的放射源,因此必须注意外照射防护。给患者注射131I标记放射性药物时,工作人员手部有一定受照量,经常操作者应使用注射器屏蔽装置。接受核素治疗的患者,其活动范围应限制在病房内,使用指定厕所,患者的一切用具及衣服均应看作被污染品,未经监测不出病房。待其放射性剂量降至允许水平时,方可到公共场所。医护人员在患者周围停留时间应限制在最低限度。对接受核素治疗的患者作手术时,应尽可能推迟到血液中放射性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并尽量将放射性浓集的器官屏蔽起来。
(2)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的基本要求:防护性能好、表面光滑、易于去污、耐腐蚀、结构简单、价格低廉、穿着舒适。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帽等基本防护用品,以及薄膜工作服、铅围裙、防护眼镜等附加防护用品。
(3)个人剂量监测:
①对控制区内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常规个人剂量监测。对监督区的工作人员仅在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安全和对个别操作安全性进行验证时才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剂量监测应有专人组织实施。
②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目前常用热释光剂量计,佩戴在个人的胸前或手腕部,测定累积的受照剂量,主要测量γ射线或能量较高的β射线。
③体内污染监测:内污染γ核素,可通过体外测定估计内污染水平,内污染α、β核素时主要通过分析排泄物或生物样品然后作出估算。剂量监测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是健康监护、放射病诊断及放射防护评价的重要依据。各放射工作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放射防护机构开展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更好地控制受照射剂量水平,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1.原则 个人剂量监测是指通过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其进行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监测、皮肤和衣物污染监测。其目的是估算主要受照射内的平均剂量当量和有效剂量当量。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射剂量的监测,目的在于估计个人受照射剂量,为事故受照射人员的救治及应急照射防护提供剂量依据。
2.结果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督促放射工作单位查明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3.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 d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必须按监测机构统一规定佩戴在工作服指定位置。按时交监测机构测量,不得随意拖延时间或乱扔乱放,禁止随意拆开或损坏。严禁在阳光下照射或故意在射线束内直接照射。一经发现,按违反《放射防护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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